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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0 19:20:00新材料〔2019〕246号
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南疆指挥部,各地、州、市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现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部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即日起,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原颁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和临时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也不再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证明。同时,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停止使用。
二、严格落实消防技术服务备案制度
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同时,企业要将基本信息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备案,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承诺书》。严格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新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检测管理系统》,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提升服务质量。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要结合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重点核查《条件》落实情况及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
此次下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不包含灭火器维修检测机构相关标准。
附件: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9月10日